为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我市违法建设行为,确保西秀区、开发区两城区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,维护城市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,避免违法建设给国家和村民、居民造成经济财产损失,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》、《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通告如下:
一、在安顺市西秀区、开发区两城区范围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、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,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规划、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完毕后方可开工建设。
二、未经批准修建、搭建的建筑物、构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设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依法予以强制拆除。
三、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,没收违法所得,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坚决打击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。对正在抢建违法建筑物、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,在本通告发布后,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并自行拆除。不自行拆除的,由两城区人民政府(管委会)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。
五、禁止购买违法建设,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,一律不予补偿。
六、国家机关、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法修建、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的,除对所建违法建设强行拆除外,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。
七、对抗拒、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及在制止违法建设、强行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,对暴力抗法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处。
安顺市城乡规划局
安顺市国土资源局
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
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
二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